學生課程考核的成績,是確定其升級或留級和畢業或肄業的依據,同時用以測試教學效果。為保證并不斷提高教學質量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
根據課程的特點,在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課程的考試、考查形成??荚囌n程的考核必須在該課程結束或期末由學校統一組織考試;考查課程的考核不由學校統一組織考試。
二、考核的形式和時間
1、根據課程的特點和課程大綱要求,可采用筆試、口試和操作考試。
2、筆試可分為閉卷和開卷形式。
3、體育課成績要把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評定;
4、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;口試和操作考試根據具體要求確定考試時間。
三、成績的評定
1、考試課程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,60分為及格,100分為滿分。具體計算比例為:平時成績占20%、半期成績占30%、期末成績占50%。
2、考查課程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,具體計算比例為:平時成績占30%、半期成績占30%、期末成績占40%。
3、平時成績根據學生學習紀律、學習態度,完成實驗、實習、課外作業,平時測驗等情況綜合評定。
4、畢業環節的實習課程或畢業論文成績采用優秀、良好、中、及格和不及格五級制。
四、補考與重修
1、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學生或緩考學生可以參加次學期第四周的補考。不參加作自動放棄處理,學校不再另行安排。
2、學生結業后,可在每年5月初或10月初,以書面形式向教務科申請報名參加重修,逾期不再受理。重修時間由教務科安排。